近日,南川法院审理一起因在微信朋友圈诽谤他人引起的侵权责任纠纷,法院审理认为诽谤者的行为侵犯了受害人的名誉权,经法官主持调解,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:被告在朋友圈公开道歉。

案件详情
王某、张某二人是夫妻关系,两人与韦某曾经是朋友。2021年8月,张某向韦某催收之前的借款,韦某以各种理由推诿,经多次催收后,韦某明确表示:“有钱就是不还”。
韦某在朋友圈发布张某照片并配文称:王某、张某夫妻提供有问题的麻将。接着,韦某在微信群陆续发布消息:“XX镇张某、王某夫妻职业打假“麻将”,请大家注意”以及“XX这种人真是人渣”。韦某试图通过朋友圈发布的内容,让他人将王某、张某夫妻视为“职业老千”。

韦某发布的以上朋友圈被广泛截图,并在各个朋友圈进行传播,给王某、张某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。王某、张某二人委托律师,多次向韦某寄送律师函,要求韦某及时停止其侵权行为并赔礼道歉,韦某不予理会,并且继续恶意中伤王某、张某,二人遂起诉至南川法院,要求韦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礼道歉,通过朋友圈致歉的方式消除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,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元。

南川法院承办法官刘小彬在主持双方调解过程中向被告释法明理:
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》:“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,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、行为人的违法、违法行为与所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、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。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,损害他人名誉的,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。”
韦某在朋友圈发布了不实言论,并且在未经张某许可,不恰当地使用张某照片。该言论通过朋友圈的发布、转发,对张某的个人名誉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,韦某的违法行为和张某的损害具有因果关系。根据法律规定,受害公民有权要求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、恢复名誉、消除影响、赔礼道歉、赔偿损失。公民、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,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;公民一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,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、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、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。

韦某在听完法官的法理分析之后,很快认识到了自己错误,表示愿意调解并积极赔礼道歉。最后在法院的主持下,双方达成调解协议:被告韦某在微信号里从2021年9月22日12时至2021年9月29日12时在朋友圈以不屏蔽任何人的方式向原告夫妻二人道歉。
原告夫妻也自愿放弃了要求被告精神损害的赔偿诉求。

微信已经成为大多数人社交的一种重要工具。区别于微博等公开的平台,微信具有私密性的特点,可以将信息限制在“好友”之间的交流、沟通,但进入公共空间的信息,也可能经截图、转发而进行二次传播,即使是受众范围较小,但是仍可能对他人的工作或者生活带来负面影响,进而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。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,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因此,我们在使用社交工具的时候要时刻牢记“网络并非法外之地”,在使用时不能违反公序良俗和相关法律规定。

来源:南川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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